保加利亚吸收外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72页(309字)

保加利亚1992年1月28日颁布《外国人经济活动与外国投资保护法》规定:(1)外国人可以在保加利亚设立商务代表处;(2)外国人在保加利亚可获得建筑物权(房产)和不动产的有限物权;(3)外国投资是指外国人包括商人或通过分公司或外国参股超过5%的全部投资;(4)对外国投资保护。外国人获得的物权,受保加利亚法律保护。只有在国家特别重要的需要,才能由国家征收,征收不动产按市场时价估价;(5)外国人投资应在保加利亚履行注册(登记)手续;(6)对外国人利益保护,获得的列弗和外币用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7)外国人可在保加利亚银行开设外汇和列弗账户,其程序与保加利亚公民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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