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2页(649字)
西班牙是远洋渔业国,大部分渔船在本国海域以外海区作业。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受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洋管理新体制的冲击,海洋渔业不断遇到困难。西班牙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多次进行海外渔业权的谈判。1983年3月28日,欧共体理事会发布《第709/83号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规定》,对西班牙渔船进入欧共体成员国海域捕捞作业的许可证条件作出规定:(1)遵守每种鱼的捕量和渔获副产品的限量。(2)不得在12海里界线内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3)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渔船必须遵守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规定。(4)每船只只可持一个许可证;在申请许可时应提供详细情况;许可证只对一船有效。(5)渔船必须按规定做日志和记录,凡许可捕捞岬无须鳕沙丁鱼或鳀鱼的渔船,在驶入或驶离共同体200海里水域时,必须通知共同体委员会;一旦过了规定期限而还未报告从船旗国当天获得关于渔获的情况,则可吊销某些捕捞作业的执照。(6)必须遵守捕捞作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当定额完成后,执照失效;可因渔船违反条款而收回执照;当一渔船无有效执照而进行捕捞作业,则可收回归属于同一渔船主的另一艘有执照渔船的执照;如违反条款,则在规定的期间不签发执照。(7)渔船执照必须随船携带;登记号、船号必须清楚地标在船艏和能够看清的船体上层的两侧,不得涂改及模糊不清。另外,西班牙于1976年10月8日,颁布《第2517号最高法令》,规定允许外国渔船在订有双边协定情况下,可分配给其捕捞份额,办理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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