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外国捕捞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62页(323字)
法国是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对外国捕捞管理,是按照共同体的统一政策和法律规定进行的。根据共同体的决定,法国政府于1977年颁布法令,对外国捕捞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法令规定,外国渔船进入法国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进行捕捞作业,必须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对外国捕捞许可证应进行数量限制;对获得捕捞许可证渔船应附加条件,可对渔船规格、作业期限、作业水域位置、渔具类型、渔获物及副渔获物限额作出规定;外国持证捕捞渔船必须定期向法国主管当局提交捕捞日志和报告;渔船必须在船体外部明显位置标明登记号和船号,作到一船一证,随船携带,接受法国当局检查。为加强外国捕捞管理,法国政府还制定了外国渔船违章作业惩处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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