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与加工承揽合同的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79页(1052字)

买卖与加工承揽合同有一定的类似之处。它们都包括着如下含义: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符合其要求的产品,而另一方当事人向该当事人支付一定的款项。从交易进行的表现来看,似乎都是以一定的金钱交换一定的产品,然而,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合同的标的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是货物,而加工承揽合同看似承揽的一方给定作的一方提供符合其要求的产品,但实质是承揽方利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为定作方加工、定做、修缮、复制物品或完成其他工作,合同的标的并不完全是一定的产品,而是特定的工作,也就是劳动成果。定作方向承揽方支付的款项并不是产品的价格,而是承揽方的劳动报酬。而买卖合同的标的显然是一定的货物,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正是货物的价格。这是两类合同最重要的区别之一。

(2)合同标的的性质有所差别。买卖合同的标的——货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未确定的货物。比如买卖一件古字画真品,这是世上独一无二的,具有特定性。而买卖50台电脑,它们与同型号的其他电脑并没有本质差别。并且随着现代交易的发展和大规模生产的集中,不特定货物的交易量越来越大。而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往往按照加工方在生产或生活上的特殊需要,来完成定作方提出的特定工作任务,使这类合同标的具有特定化的性质。

(3)合同的中心内容不同。买卖合同的中心内容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加工承揽合同的中心内容则是承揽方劳动成果的提交。在买卖合同中,卖方要保证他具有出售货物的权利,保证在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以便买方得到完全的所有权,安稳地占有货物。而在加工承揽合同中,承揽方则要保证按定作方要求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如果定作方要求保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承揽方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4)具体种类有所不同。在香港,买卖主要有实际买卖和协议买卖两种方式,另外还有以货易货买卖、分期付款购物以及拍卖等三种特殊的方式。而加工承揽则根据具体工作的不同,分为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不同类别。

总之,加工承揽合同尽管与买卖合同具有某些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区别还是明显的,这使得它们成为性质不同的两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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