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与租赁合同的区别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0页(1202字)
买卖和租赁合同也是比较类似的。根据这两种合同,一方当事人都要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一定的物品,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向其支付一定的金额。尽管从外在形式上来看,它们都是一方当事人以一定的金钱换取了对一定物品的占有、使用权,但是这两种合同仍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买卖合同的中心内容是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在所有权转移之后,卖方不再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不再具有对货物的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租赁合同的中心内容则是物品使用权的转移,承租人所获得的是对物品的使用权,而物品的所有权并不转移,仍为出租人所有。承租人一般只能自己使用该物品,只有在征得出租人同意时才可转租给他人使用,但他不能作出诸如出售、赠与、交换等处分行为,不像买卖合同的买方,在取得货物所有权后可以作出任何处分而不受他人干扰。
(2)在买卖合同下,买方支付给卖方的是货物的价款,是双方约定的货物本身价值的体现。而在租赁合同下,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的则是租金,是出租人允许承租人使用其物品所得的报酬。
(3)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双方认定的特定物,也可以是未确定的种类物,包括用于人们生产和生活消耗的种类物,如粮食、煤炭等。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则必须是长期使用仍能保持其使用效能的特定物。因为租赁物品在合同终止时,承租方必须将原物返还给出租方。如果租赁物品被损毁或超过合同规定的损耗标准,承租方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消耗物和非特定物不适用于租赁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借用粮食、煤炭等消耗物和非特定物,一定时间之后再拿同质量的物品返还,那么这就构成了借用合同的内容,而不是租赁合同。
(4)买卖合同通常只有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时间规定,而租赁合同不仅有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物品使用权的时间规定,而且还有租赁期限长短的规定,也就是说,它规定了承租方将物品再返还出租方的时间。
(5)由于买卖合同转移的是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买方在取得货物以后无论将货物用于何种用途,不管是自己消耗还是转售他人,甚至赠与别人,也不管是用于新的生产还是用于生活所需,卖方都不再过问,这完全是买方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卖方无权干涉。而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仍保留着对物品的所有权,所以他往往要对物品的用途作出限制,承租方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来使用物品。如果承租方将该物品派作他用,出租方可以认为其违约而解除租赁合同,将物品收回。
从以上可以看出,尽管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两种类似的合同,但在本质属性上还有显着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