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货款是买方的主要义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85页(825字)

香港买卖法认为,买方支付货款和卖方交付货物是对流条件(concurrent condition),两者应在同时进行,即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然,如果买卖双方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的其他规定,则按此规定,而不一定与卖方交付货物同时进行。

买方为了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步骤和手续,如向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如果买方没有办理这些必要手续,卖方有理由认为买方违约,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上述义务。如果买方仍不履行,卖方就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了确定价格的方法,买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果合同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而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则应当认为双方当事人已默示按照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

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买方就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付款。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买方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买方就应在与该买卖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移交单据支付货款,那么买方就应当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比如采用跟单托收的支付方式,卖方通过托收银行在买方的营业地点向买方提交有关单据,买方凭单据付款。而如采用银行信用证付款,卖方通常向设在卖方营业地的议付银行提交有关单据,由议付银行凭单付款。

总之,买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支付货款,而不需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催告之类的手续。如果买方不按时付款,应当承担迟延付款的责任。迟延付款应当支付迟延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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