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广告招牌使用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4页(366字)

法国1979年2月29日颁布《关于广告、招牌和引路招牌的法律》规定:(1)全体公民均有权依照现行法律使用广告、招牌、旗号和引路招牌等手段传播信息、宣传思想主张。(2)为了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本法律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从在征求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颁布的法令规定的公共道路处可以看到的广告、招牌、旗号和引路招牌。本法律的规定不适用于位于室内的广告、招牌和引路招牌。主要用作广告宣传的场所除外。(3)本法律规定:以向民众传播信息、吸引其注意力为目的的文字、图像和图片及其载体共同构成广告;安装在某建筑物上,并同建筑物内从事活动有关的文字、图像、图片及其载体共同构成招牌;安装在从事某种活动场所附近,目的在于指出该活动所在地的文字、图像、图片及其载体构成引路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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