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190页(855字)

在货物买卖中,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扣押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风险转移直接涉及到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并关系到是由卖方还是由买方承担损失的问题。如果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移转给买方,则货物即使遭受损害或灭失,买方仍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如果风险还没有移转给买方,一旦发生货物损坏或灭失的情况,不仅买方没有支付价金的义务,而且卖方还要对其不交货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卖方能证明这种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

风险转移的关键问题是时间问题,即从什么时候起,货物的风险从卖方移转于买方。

香港的货物买卖法把风险的转移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密切联系起来。《售卖商品条例》规定,除非买卖双方另有约定,在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于买方之前,货物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而在所有权移交给买方之后,则不论货物是否已经实际交付,其风险即由买方承担。但如果由于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失,致使交货迟延,那么货物的风险就由有过失的一方来承担。比如买方有义务在适当的时间内收受货物,而他没有在适当时间收取货物,这时货物的风险仍然转移于买方承担,也就是说货物的风险从货物已能够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时起移转于买方。相反,如果因为卖方的过错造成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或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要求,足以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时,则在卖方消除了货物的缺陷,或在买方接受货物之前,货物的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此外,如果一项货物买卖合同涉及海上运输,按照惯例需要由买方投保时(比如在CFR合同中),那么卖方有义务及时通知买方投保。否则,由于卖方的失误致使买方不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投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货物损坏或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卖方来承担这种风险。这一规则也可以类推适用于空运和海陆联合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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