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在代理关系中的地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09页(1238字)

判断第三人在代理关系中的地位,关键在于判断代理人是否得到实际授权。

1.经授权行为

经授权的行为,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公开代理关系,指明委托人姓名。在此情况下,代理人与该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无关,对第三人既不能取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第三人如果想确定直接负责人,就必须从代理人在从事法律行为时的措词来推断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意图。诸如“代表某人”、“为某人的利益”、“作为某人的代理人”等词句,均表明代理人自己不想承担责任,以此确定委托人是直接责任人。

(2)公开代理关系,但未指明委托人的姓名。在此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起诉或被诉,但最终应根据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的意图来确定直接责任人。当然,也可以推定代理人自己有承担责任的意图。在索恩韦尔诉鲍迪奇一案中(1976年),一个掮客这样写道:“索恩韦尔先生,今天我已遵嘱将货物卖给了我的委托人等,佣金1%(签名),M·A鲍迪奇。”法庭认为,掮客本人对这一交易并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3)未公开代理关系。当代理人隐瞒了他代表其他人缔结合同关系的事实时,代理人或委托人都可以起诉,当第三人知道有委托人时,也可以对代理人或委托人就合同事项提起诉讼。这在法理上称之为“关于未公开的委托人的原则”。

运用“未公开的委托人的原则”可以推断直接责任人。这一原则具体有以下几点:

①代理人既未公开委托人,又未以任何方式表明自己不能承担责任,那么代理人就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

②委托人事后被公开时,法院可以允许该委托人为诉讼当事人,对该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③在进行法律行为过程中,曾明示或默示该行为纯属行为人双方之事,而与他人无关的,则未公开的委托人无诉讼权,而且任何人均无权以委托人的身份介入该行为(主要是合同的诉讼);

④第三人不得同时对委托人和代理人行使诉讼权,而且能择一而诉。当他明确对其中一方提出诉讼,要求其承担责任后,就不得再对另一方提起诉讼。

2.未经授权的行为

凡未经委托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如果事后又未获得追认的,那么代理人不得将此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强加于委托人。至于代理人能否就其未经授权的行为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这主要取决于他进行法律行为时是否曾提及过委托人的姓名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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