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专利保护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3页(794字)

九七前,香港的专利制度实际是对英国专利进行再注册的制度。即凡是在英国获得承认的专利,只需在规定的限期内按一定程序在香港注册,就可以在香港获得专利保护。因此,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不管国籍为何,欲想在香港获得专利,部必须首先在英国获得专利,再于香港注册,方可得到有效保护。

但根据回归之前颁布的《香港专利条例》,这一制度已完全被由香港独立进行专利保护的新体系取代。在新的体系下,香港成立了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事宜的知识产权署,其中设立了专利注册处,由专利注册处处长领导。该处不仅具有原来的专利注册职能,还具备了对专利申请进行实质性和程序性审查的职能,而这些职能在九七前是由英国的专利局承担的。由于专利权的给予本身所独具的国家主权性质,在《基本法》的框架下,由香港特区政府行使在香港范围内的专利授予等权力是符合“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现实做法。

由于香港法律在九七后仍然承袭了原有法律的体例,因此,在知识产权的保护的具体做法上与我们所熟悉的体例有所不同:专利条例的保护范围仅及于发明;外观设计由外观设计条例和版权条例保护;实用新型完全由不成文法保护;集成电路的布图(拓扑图)则另由专门条例保护。

因历史原因,在香港受到专利保护的专利除依新颁布的《香港专利条例》而授予的香港专利外,还有三类:依据1949年英国专利法而授予并获得香港注册的专利(此类专利在1998年前将陆续失效);依据1977年英国专利法而授予并获得香港注册的专利;依据《欧洲专利公约》以英国为指定国的欧洲专利(此类专利与前一类专利地位相同)。但此三类专利均将因其时限而陆续失效,即在约20年后,香港的所有专利均为香港本地授予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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