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5页(759字)

规范国家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法律。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法共9章57条。该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该法主要规定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根据该法,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相应规定,禁止生产腐败变质、有毒的或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法情况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管理辖范围内行使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作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工程验收等。对违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追查责任,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可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卫生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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