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7页(871字)

规范国家统计工作的法律。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84年1月1日起施行,依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该法共6章35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该法规定,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调查统计对象必须依法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企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国家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处理和传输技术和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建设。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该法和统计制度。统计人员、统计机构实行工作责任制,依本法或依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秘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该法还具体规定了统计调查计划的项目编制、统计制度的建立、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统计人员的职权职责等内容。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对统计人员和其他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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