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6页(390字)

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水内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法规,1989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号令发布,其目的是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与文化资源。该法规共13条,主要内容为:明确水下文物的含义即指遗存于一定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规定水下文物的登记注册、保护管理以及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审批工作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规定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以及被发现的水下文物的处理;规定水下文物的考古勘探和发掘活动的管理制度;规定对保护水下文物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该法的颁布补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91年6月29日修正)的不足,加强了对水下文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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