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农药登记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3页(248字)
欧共体1991年农药登记法令规定,农药新有效成分登记资料,自首次列入附录欧盟水平登记之日起保护10年。对于那些为保持登记或因某些变化提交的进一步的、被界定为首创的资料,保护期为5年。上述两类资料保护期的起止日期在欧盟各成员国相同。还规定,1993年7月25日前上市的产品现有效成分的登记资料,自各成员国决定接受这些资料之日起最多保护10年。对于那些为保持登记或因某些变化提交的进一步的、被界定为首创的资料保护5年,其起止日期在欧盟成员国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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