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69页(116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审议事项的法律。1987年11月24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施行。该法共分5章34条,主要内容如下:①会议的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2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委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并召开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②议案的提出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草案,常委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由法律委员会向下次或以后的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并将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常委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④质询。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⑤发言和表决。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的发言,每人不超过10分钟;在联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15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10分钟。表决议案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常委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方式或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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