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76页(586字)

规范和调整公民之间收养关系的法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该法共6章3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①收养原则。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平等自愿、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原则。②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被收养人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弃婴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收养人应是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年满35周岁;以及其他条件。③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可办理收养公证。④外国人收养中国籍被收养人的特别规定。提供收养人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人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收养人与送养人应当签订书面收养协议,并亲自去民政部门登记,去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⑤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⑥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解除的条件及法律后果。⑦法律责任。对借收养之名拐卖儿童的、出卖亲生子女、遗弃婴儿的犯罪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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