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网具扣留权力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3页(344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22条扣留网具的权力等中规定:(1)依第2条第(1)款所任命的任何官员,在有理由认为已发生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扣留和扣押任何当地渔船或任何渔网或鱼栅或其他用于违法或与进行违法行为有关联的其他设备、器具或任何交通工具,或被认为该违法行为所得的渔获物。(2)扣押物品的官员应尽快向主管地方法院出示或敦促其检查依据第(1)款所扣押的任何物品,法院应在依第(3)款进行处理之前,作出对物品保管的指令。(3)依第(1)款扣押的任何人的物品:应在扣押期满14天后,立即归还物主,除非在期满之前,对所指控的罪行提起诉讼;应在最终判决后立即归还物主或归还法院认为有权拥有这些物品的人员,除非该物品根据第30条第(2)款被判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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