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属区渔业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2页(383字)
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17条规定,根据本法的规定无捕捞许可证而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任何人,应根据1983年第5号法令中第16条(1)和(2)的规定予以起诉。第18条规定,在检查船只时,任何人为逃避没收而毁坏违反第17条规定而使用的器具,将根据1983年第5号法令第17条的规定予以起诉。第19条规定,任何渔船在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内使用第6条禁止的渔具或工具捕鱼,将处以不超过7500万卢比的罚款并吊销其捕捞许可证。第20条规定,依据本法授予申请人捕捞许可证后,如申请人使用的渔船违反了许可证上规定的条件,将处以250万卢比的罚款并吊销其许可证。第21条规定:(1)违反了第17条、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将按刑事违法处理。(2)凡违反第20条规定者将按轻微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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