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3页(510字)
斯里兰卡《渔业条例》第26犯法行为和处罚中规定:(1)任何人违反本条例任何条款应视为犯罪,经治安法官即决审判定罪后,处以不超过500卢比的罚款或处6个月以下拘役或两者并罚。(2)任何人违反依第20A条所颁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或违反依本条例发放的任何捕捞许可证或执照上所依法附加的条件,应视为犯罪,处以不超过500卢比的罚款。(3)任何人违反依第20A条所颁布的任何规章或命令,除依第(2)款进行处罚外,对定罪后继续违反的,每天处罚100卢比。(4)任何人试图或策划违反本条例应视为犯有违反本条例的罪行。第27条规定:(1)任何人违反第14条或第15条的任何条款应视为犯罪,经地方行政法院即决审判定罪后,处以不超过2500卢比的罚款或处以1年以下拘役或两者并罚。对重犯者,处以不超过3000卢比的罚款或处以2年以下拘役或两者并罚。(2)根据第2条第(1)款任命的任何一位官员若胆小怕事,或故意渎职不报告违反本条例的犯罪行为;纵容任何违反本条例的犯罪行为应视为犯罪,经地方行政法庭即决审判定罪后,处以不超过100卢比的罚款。(3)虽有第26条的规定,本条的前述款项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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