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专属渔区渔获没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3页(411字)

巴基斯坦《专属渔业区(捕捞规则)法》第8条没收和处置中规定:(1)如果任何渔业官员有理由认为任何是在违反本法任何条款或规章情况下所捕获,或者任何渔船、渔具用于上述捕鱼,该渔业官员可以在未授权的情况下拘留船主或该船的负责人以及没收其渔获物。(2)任何官员根据本条第(1)款进行拘留时,不得有任何不必要的延误,应尽快将被拘留的人送给具有审判权的地方法官或最近警察站的负责官员。1898年颁布的刑事诉讼程序法(1898年5号法)的条款适用于上述被拘留的人,即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便被逮捕被送交具有审判权的地方法官或最近警察站的负责官员。(3)船主或负责人在根据本条第(2)款被提起公诉前,根据本条第(1)款被没收的任何鱼类都应根据法庭的决定进行处理。但是被没收的鱼类很可能糜烂,除非立即进行保藏或加工,不然就要卖掉或用其他办法处理掉,如卖掉其收入将作为本条被没收的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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