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关系的终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11页(869字)
代理关系,如同所有的合同一样,可以根据双方协议或由于法律的作用而终止。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而终止代理关系
(1)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协议撤销或放弃代理而终止代理关系。
(2)任何一方当事人拒绝维持代理关系。如委托人停止授权代理人进行代理,代理关系因此而终止。但在代理关系终止之时,应明确代理关系各方的责任。
如果代理人是受委托订立一个特定的交易合同,那么代理关系在交易合同成立之时即自动终止。如果代理关系在存续期间内终止,则要求终止关系的一方必须事先向对方发出合理的先期通知。如果代理权的授与是与代理人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时,委托人就不能单方面撤回代理权。如A向B借款,并指定C为其代理人代其收取房租以清偿其借款,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权的授予就同代理人的利益密切相关,A在其借款清偿完毕之前,不能单方面撤回C的代理权。
2.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终止的代理关系
(1)正常终止。即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
(2)因事件的发生而终止。如代理的标的物毁损或消灭,委托人或代理人一方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但有些情况又要具体分析:如果代理人在其委托人死亡以后与他人订立合同,依默示的应保证有代理权的原则,他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精神失常的委托人在神态清醒的情况下授权,则该委托人对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委托人有破产行为,那么他们的权益不受影响。
(3)代理关系变为非法而终止。如发生战争,委托人成为外敌,代理人为其交战国公民等等使代理关系成为不合法,从而使代理关系被迫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