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构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6页(1109字)
商标是一种使用于有关商品的标志,以表明在贸易过程中该商品与有权使用该标志的所有人或注册使用人之间的联系,而不问是否附有该人的身份证明。
商标标志可由如下内容构成:图案、牌子、标题、标签、票券、名称、签字、词、字母、数字或其中某些项目的组合。大致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图案。图案商标的特点是形象鲜明、生动,不受语言限制,但不便称呼。
词。第一种是带含义的词,第二种是由不带含义的创造性的词所组成,第三种是由两个或几个有含义的词简缩拼写而成。
字母。由多个字母简单组合而成。
数字。数字组成的商标(如“555”牌香烟)若因长期而广泛使用已经驰名,则可以被接受注册。
签字。由申请商标注册企业的负责人或前任负责人的签字式样所组成的商标可获注册。
颜色。颜色本身不能作为商标而取得注册专用权,但可以成为商标的不可分割部分,商标注册时未注明或限定其颜色时,则推定该注册商标可适用于一切颜色。
不能注册或禁止注册为商标的事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背法律、道德,或是与在同一或同类商品上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另一种是直接具体地以某些字词和标记作为商标的主要特征。第二种情况有如下几种:
(1)使用了“专利”、“有专利权的”、“已注册”、“注册图案”、“版权”、“仿冒者以伪造罪论”或其他相同意义的文字。
(2)“红十字”或“红十字”的文字,和与采用“十”字图形的国家国旗的相同或近似图形。
(3)有关商品在博览会上获得的奖章的图形。
(4)国家、城市、地方、社团、法人、学院或个人的奖章、勋章、旗帜等的名称和图形,而使用上述名称或图形未经同意。
(5)凡以生人姓名或肖像作商标组成部分的,要本人同意并证明;如是去世不久的人,则要提供其合法代表人同意的证明。
(6)有关商品的名称或对商标的说明亦不能表现于商标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