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的侵权和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5页(856字)

外观设计受双重保护,即受《版权条例》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的保护。外观设计被侵权时,如果该设计已在香港注册,则香港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提供保护。

凡在香港范围内,发生违背《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外观设计的侵权。具体而言,凡未经外观设计注册所有权人的许可,擅自在香港为销售或商业用途的目的制造、进口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品,或制造、进口与该外观设计无本质区别的制品,或在香港销售、租用或提出销售、租用上述制品均构成侵权。

但如果上述行为是侵权人在他侵权之时并不知道外观设计已经注册,则可免除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他必须能证明这点。法院仍有权禁止此类侵权人继续进行侵权的行为。

注册外观设计所有权人应在法院向侵权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不仅要对注册外观设计的有效性加以判断,还要判断是否有侵权行为存在。在判断侵权时,应首先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在确定保护的范围之后,其他人不论是抄袭还是独立地设计出相同的制品的外观,即不论其动机如何,均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在判断侵权时,不仅要把有争议的制品的外观相互进行比较,还要把它们与公开的在先的外观设计共同进行比较,观察其异同点,作出综合判断。

在确认确实有侵犯注册外观设计的行为存在时,法院将会采取救济行为。和专利侵权的情况相同,对注册外观设计的侵权行为一般只采用民事制裁的方法,而不采用刑事制裁的方法解决。其方法有如下几种:禁止令(包括临时禁止令和永久禁止令)、勒令侵权人交出或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返还得利、法院宣布外观设计注册经争议有效。

注册外观设计的所有人在侵权诉讼或注册有效性的诉讼中胜诉,可获“经争议注册有效证书”,其效用与“经争议专利有效证书”基本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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