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外观设计保护的取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25页(633字)

九七前,香港对注册外观设计的保护,是以其在英国的注册并有效存在为前提的。如果外观设计在英国的注册无效,则其在香港所受到的保护也就不复存在了。

这样,在英国取消外观设计的注册或宣布注册无效的理由,也构成香港注册外观设计法律的组成部分。

而根据新的《注册外观设计条例》规定,外观设计注册后,任何利益相关人都可以根据以下理由向注册处长申请取消外观设计的注册,如果理由成立,注册将予以取消。这些理由有:

(1)外观设计在注册之日不是新的或独创的;

(2)足以拒绝外观设计注册的其他任何理由;

(3)外观设计在注册时已是有关艺术作品的相应外观设计,而该艺术作品依香港的《版权条例》的规定,已存在艺术版权;

(4)由于该艺术作品的较先使用,依据注册外观设计法的规定已不可注册;

(5)依据《版权条例》的规定,该艺术作品的版权的保护期已经届满。

上述取消外观设计注册或使注册无效的理由,同样也成为在香港法院宣告不获得外观设计的特权和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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