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3页(2600字)

拥有行政处罚实施权的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性大小依法对相应的行为人确定和实施特定种类、特定幅度的行政处罚的活动。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是保证处罚合法、合理、公正的基础,而正确适用行政处罚,则应遵循法律的有关规则和要求:①明确相对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从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认定行为的性质,只有当相对人的行为确已构成应受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时才能适用行政处罚;②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大小确定应适用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做到行政处罚过罚相当;③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和法定条件,决定是否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等;④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印章,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从轻处罚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的幅度范围内、根据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性程度,对违法的相对人适用较轻的行政处罚,包括适用较轻性质的处罚种类和在某一处罚种类范围中适用较轻的处罚幅度。从轻、减轻处罚体现了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③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④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⑤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在适用行政处罚进行量罚时,决定是否应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必须严格以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为依据,不能借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放纵违法行为,从而保证依法处罚、过罚相当等行政处罚原则的贯彻。

不予处罚 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对客观上虽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由于具有某种法定事由的行政相对人依法不给予行政处罚。不予处罚的前提是: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但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故其行为不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所以不对之给予处罚。不予处罚不同于免予处罚,后者是指行为已具备了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有某些法定情节而在量罚时免除其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不予行政处罚:①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③行为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④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从重处罚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具有某种法定情形的相对人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幅度。《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从重处罚,因为立法者认为,行政处罚不同于刑罚,所处罚的客体是行政违法行为而非犯罪行为,没有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必要。但是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了从重处罚,它适用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对人:①违法行为有较严重的后果的;②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③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④屡犯不改的。对于从重处罚的上述规定,由于只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而非《行政处罚法》的一般性规定,故在行政处罚适用中不具有普遍适用性。

合并处罚 又称“并处”、“并科”,指行政主体对实施了某种行政违法行为的相对人给予一种行政处罚不足以起到制裁作用时,将几种处罚合并适用的行政处罚适用方式。并处是由一个行政处罚适用主体针对一个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适用多种处罚形式的适用手段,不同于行政处罚的合并执行,后者是指将违法行为人多个违法行为所受的行政处罚合并起来执行,属于行政处罚执行手段。《行政处罚法》对合并处罚未作规定,但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合并处罚的情形较多,从这些规定看,合并处罚的类型主要有四种:①财产罚中不同处罚形式的合并适用。如《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施细则》(1985年3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4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了对一些违法行为可以并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②行为罚与财产罚并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正)规定的责令更新造林、采取补救措施、交还土地等处罚可以与罚款并处;③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并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对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几种处罚,均可单独适用或合并处罚;④人身罚与财产罚并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的对侵犯公私财物行为,处15日以下拘留或警告,可以单处或并处200元以下罚款。关于合并处罚的条件,立法中无明确规定,学术界认为合并处罚应考虑下述条件:①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适用一种处罚不足以体现罚过相当;②违法行为人有实际承受能力;③不违背一事不再罚原则;④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防止处罚畸重。

折抵刑罚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项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其具体内容是: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但行政机关已对其给予了行政处罚,在人民法院判处相对人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将对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拘留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在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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