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43页(1183字)

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政处罚违法或不当,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受侵害的合法权益予以补救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是一种对特定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不利后果的行政行为,如果违法或不当,极有可能侵害被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设立完备的行政处罚救济制度。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具有双重功能:其一是监督功能。即有权的主体通过行政处罚救济制度,审查特定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或公正,从而监督行政主体严格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二是补救功能。即有权的主体通过对特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如果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或不当情形,则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变更,并依法要求有关主体对合法权益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决定侵害的相对人予以赔偿。监督功能与补救功能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有机结合在一起。关于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及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都作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行政处罚的救济主要有以下途径:①行政救济。即相对人认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申请有关的行政机关予以补救的救济途径。行政救济的主要方式是行政复议,其特征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矫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使有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补救。行政救济的优点是:程序较司法救济简便、效率高;行政机关对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比较熟悉,对事实问题的解决能力较强;费用较低等。《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不服行政处罚申请救济的程序及其他规则作了较全面的规定。②司法救济。即相对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有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或变更,或判令有关机关对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相对人予以行政赔偿。司法救济较行政救济而言,救济主体是法院而非行政机关,适用司法程序而非行政程序,因而更有利于公正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司法救济,救济的手段一般都是救济主体依法撤销或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当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侵害了特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依法决定或判决有关主体承担相应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而申请救济,在申请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途径方面,有以下规则:①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申请行政救济,也可以申请司法救济的,由当事人进行选择;对行政救济的结果不服,可以再依法申请司法救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②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救济前置的,当事人必须先申请行政救济;对行政救济结果不服的,再申请司法救济,如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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