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63年大气污染控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4页(398字)

美国1963年颁布《净化大气法》。该法第一次规定用联邦的财政金融对大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和技术给予支持,确定了联邦、州、地方三级制,并鼓励州、地区和地方政府为控制和减轻大气污染制定规划,承认州和地方在实施规划中的权力,同时保留联邦政府干预州际矛盾的权力。该法规定:(1)促进研究和训练计划。(2)联邦政府付给州和地方管理局用于大气污染控制规划的2/3-3/4的调整补助金。(3)开发大气质量基准。(4)着手用联邦的措施努力控制大气污染。(5)联邦有权提出降低污染的要求。严格限制污染从一个州危害另一个州的公共健康和福利。(6)鼓励汽车和燃料工业预防污染。要求研究机构开发燃料脱硫技术。还规定,由卫生教育福利部、汽车工业、污染控制装置生产者、机动车燃料生产者等方面的代表组成技术委员会,监督污染控制规划的进度,指出在哪些专门领域要进行补充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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