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6页(1012字)
意大利《民法》对合作社委员会委员规定了惩处条款:(1)在下列情况下处以监禁1年-5年和罚款40万-400万里拉:在关于合作社的报告、预算和其他文件中有意编造不符合合作社经济情况、或全部或部分隐瞒这些情况的假材料,或在合作社决算尚未通过时,或在违背决算实情的情况下,或者依据假造的决算,分配虚伪的、不应分配的收益。(2)在下列情况下被处以监禁1年以下和罚款4万-40万里拉: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为了个人或他人的私利而利用自己因职务关系所掌握的情报。(3)在下列情况下处以监禁6个月-3年和罚款8万-40万里拉:违犯法律规定同其他企业合并,或向社员退还他们缴纳的股份和入社费或不向社员征收股份与入社费,或阻碍监委会的工作,或以低于股份凭证名义价值的价格发行股份,或利用已通过的决算收益以外的款项购买股份,或以不正当的手段造成社员大会的多数。(4)在下列情况下处以监禁1年以下和罚款4万-40万里拉:超过合作社章程或社员大会规定的标准而获得报酬,或者在担任管委会委任的特别职务时获取超过标准的报酬,或当1/5以上的社员要求召开社员大会时而拒不召开,或以合作社的名义参加其他企业,并由此造成了合作社性质的重大改变。(5)在下列情况下处以监禁1年-3年和罚款8万-80万里拉:不论以什么形式,直接地或通过中介人从本合作社或从其所属机构借款私用,或者以这些单位中的任何一个为自己借款作担保。(6)在下列情况下处以监禁1年-5年和罚款8万-40万里拉:在合作社发生大变动时,有意夸大社员缴纳的实物的价值或合作社资产的价值。(7)在下列情况下处以监禁1年-5年和罚款12万里拉以下:为了使本合作社的股份增值或贬值,散布假消息或采用其他欺骗手段。(8)在下列情况下处以8万-80万里拉罚款:在因为本人或他人而与合作社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参与管委会投票表决。(9)在下列情况下罚款2万-40万里拉:不依法向司法机关申报本合作社有关情况,或申报项目有遗漏,或者拒绝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合作社的有关情况。(10)在下列情况下罚款2万-20万里拉:在本合作社的有关文件上未注明社址,未注明本合作社前往登记的企业登记局(现为法院),或发行的股份凭证没有1名管委会委员的签字。(11)上述所列行为如果给合作社已造成重大损害,惩处须加重50%。管委会委员被判监禁后,10年内不得在任何企业担任任何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