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合作市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8页(520字)

保加利亚商业和服务部1981年5月发布《合作市场条例》,由3章45条组成。主要内容包括:第1章总则,规定合作市场在部分实行经济核算的基础上组织其活动,年收入5000列弗以下(不算补贴)的合作市场,由当地乡人民会议的商业机关领导其活动。第2章合作市场的活动组织,规定合作市场的任务是:(1)为国内市场保证额外的商品资源,更加充分地满足居民对新鲜农产品的需要;(2)组织合作市场贸易的销售工作;(3)为国营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和个人经济销售产品创造条件;(4)建立、经营和使用合作市场贸易的物质技术基地。本章还对国家机关管理和监督合作市场贸易的权利与义务、合作市场经销的组织工作、建立与经营合作市场的物质技术基地等作出规定。第3章合作市场的管理,主要规定,合作市场的发展指标不纳入国家统一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国营和合作农业组织、其他组织和私人可在合作市场按市场零售价格直接出售其生产的农产品;合作市场在实行经济核算原则基础上组织其活动;合作市场“工资”基金数额不得超过已定的人数限额和平均总工资,职工个人总工资直接取决于职工本人的贡献,工人的个人工资按月或季度支付,职员的工资则按季度或年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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