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气污染报警手续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下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22页(436字)
法国1974年《关于控制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质和能源使用的法令》规定,省长可以根据大区工业、研究、环境局长的建议,在征求省卫生委员会的意见后,颁布政令制订空气污染的报警手续。此类政令:(1)确定本政令涉及的固定污染源和活动污染源;(2)制订发生警报和采取取消或减少排放污染物质和结束警报须考虑的有关污染程度的各种标准和气象参数;(3)制订向(1)中指出的固定污染源(污染设施)经营者下发有关警报期开始和结束的规定以及向群众发布有关警报期开始和结束的规定;(4)制定在警报情形下可以强制在(1)中指出的固定污染源的经营者执行的规定,例如禁止使用某些燃料,减缓或停止某些设备或设备的运作;(5)制订在警报情形下可以强制在(1)中指出的活动污染源执行的规定,例如禁止在公路网的某些路段行使。这些政令被发表于《省行政文件汇编》,并且在本省内发行的两份地区性或地方性的日报上刊登。这些政令被下发给在(1)中确定的固定污染源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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