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身的侵权及答辩理由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1页(1155字)

对人身的侵权属于故意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只要是对他人人身造成任何直接和非法的干扰,不论损害是否存在,都构成对人身的侵权。对人身的侵权行为主要指威胁人身的非法侵犯、人身侵犯和非法监禁。

(1)威胁人身的非法侵犯。指以行为试图使用暴力或恐吓将要使用暴力,从而使他人相信即将受到伤害或人身攻击。试图是用东西吓唬他人或用带有打人的明显姿态向人袭来,不管是否真的出击,都构成威胁侵犯。行为人可能只有语言而没有行动,但只要使他人当场感到有暴力恐怖而担惊受怕,就构成恐吓。如用没有装弹的枪瞄准他人且声明,就是一项恐吓行为。但对于有恐吓姿态,而另有口头说明,以解除别人根据这种姿态所作的推断,就不存在威胁人身的侵犯。

(2)人身侵犯。指以敌视态度或违反本人意愿碰触他人身体,而不问其用力的轻重,且其碰触可能是直接的,如殴打,也可能是间接的,如向别人泼水或吐唾沫,都被认为构成人身侵犯。在人身侵犯中,敌视态度是必要构成条件,如果是以友善的方式碰触他人,或者纯属偶然的无意的触碰,都不构成人身侵犯,但如果用力过大造成伤害,则可构成。

(3)非法监禁。指在一段时间内,非法施加全部控制而使他人完全丧失行动自由。监禁不一定指关进牢房,也不一定要使他人真的离不开被监禁的地方,只要他相信不能离开,就能成立。监禁又必须是完全的,只要有一条可以离开的路,就不能成立。在米诉克鲁克香克一案(1902年)中,一个罪犯被宣布无罪后,又被关进牢房几分钟,该罪犯控告非法监禁,法院判原告胜诉。

被控告对人身进行非法侵犯的人如果能够证明他有以下的答辩理由,就可以证明他的行为是正当的:

(1)原告的允许。只要原告同意,且同意是真实的,就不构成对人身的非法侵犯,如外科医生对病人的治疗。

(2)对财产和人身的防护即自卫,防护必须在适当的合理的范围内,任何超过必要程度的暴力行为反过来又成为非法侵犯。

(3)特殊的地位和权力。如父母、老师或其他有合法权利的人对儿童或年轻人有管教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也必须在合法的范围内。

(4)合法逮捕。指根据司法授权而进行的逮捕或监禁,或由于被怀疑犯有某种罪行,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进行逮捕。

(5)为了执行法律程序,如持有搜查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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