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的保护对象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37页(614字)

版权的保护对象为《版权条例》所列明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第一类作品为有确定的作者,并且必须是由作者本人独创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一般理解为以语言文字表达的作品,还包括文字的列表和编纂,只有那些确实反映出作者的创作劳动和技巧并具备起码文学价值的作品才给予保护;戏剧作品,指在舞台上表演的作品;音乐作品,包括用语言演唱的歌曲和用乐器演奏的乐曲,对旧乐曲改编的新编作品也可获得版权;艺术作品,包括绘画、雕塑、绘图、雕刻与摄影,建筑和其他艺术品和工艺品。

第二类作品包括:录音制品,如唱片、磁带等;电影制品,除包括电影外还有录像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台广播和电视广播;印刷品版本版式。

第一类作品都是作者创作劳动的直接成果,而第二类作品是在第一类作品基础上的制成品,它的产生依赖于对第一类作品版权的利用。因此,第二类作品属于对第一类作品利用和传播的成果,这种利用和传播往往包含着创造性的劳动,对第二类作品的保护就是版权法对这种劳动成果的承认。

从作品的版权保护方面而言,第二类作品的保护期不同于第一类作品,不是以作者在世和去世后的一定期间为界限,而只以作品制成或发行后的一定时期为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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