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的现场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科学普及出版社《常见食物中毒防治手册》第20页(2292字)
现场调查完毕,即可转入现场处理。现场处理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个是以围绕查出中毒的病因物质为中心的,以无菌操作手续广泛地采取各种检验样品(也可在现场调查的同时采样);另一个是以围绕处理中毒的原因食品为中心进行的各种善后处理工作。
(一)广泛采集样品 1.剩余食品:最好能采到病人吃剩在餐桌或病人碗盘等容器内的食物样品,以及制做室(或销售室)尚未供应完的剩余的同一食物样品。其次,还要采取与制做该原因食品有关的原料、半成品和各种调味品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2.用具容器:凡与加工制做、盛装、运输、贮存、销售该原因食品有关的一切用具、容器(如刀、墩、案板、抹布、锅、碗、勺、盆、盘、筷、筐、桶、水池等),一律要用无菌生理盐水棉拭子棒大面积的反复涂抹;不易涂抹的可用多量无菌生理盐水冲洗后倒入采样试管;不易冲洗和涂抹的(如抹布等),可剪成块装入无菌生理盐水的采样管内;或用采样刀刮下凹陷处的表面附着物(如案板、木墩等),投入无菌生理盐水采样管内。
3.环境样品:凡与存放中毒原因食品有关的环境中的土壤、苍蝇、蟑螂、蟋蟀等样品都应采集。这类样品对最终判定是否细菌性食物中毒很有意义。
4.制售人员:对与原因食品有关的采购、运输、制做和销售人员,如有必要时,可用肉汤培养液漱口,取其咽喉样品;用无菌生理盐水棉拭棒反复涂擦患有皮肤病者的病灶;用采便管直采可疑带有肠道致病菌者的粪便等样本。这些都有助于最终判定细菌性食物中毒。
5.典型病人:凡患者呕吐物、洗胃液、腹泻物、血、尿等都要采集,而且越新越纯越好;如有患者死亡,一定要取死者的胃肠内容物、脏器、肠系膜淋巴结及血液等样品。
6.二次中毒样品:凡因食用中毒剩余的原因食品及中毒患者的吐、泻物而又引起中毒的家禽家畜。特别是中毒致死的家禽家畜的有关样品都要采集,这对最终判定任何一种食物中毒都是有益的。
7.采样要求:所取样品,从采完到检验不应超过4小时;采样和检验时,都要严格实行无菌操作,不得出现污染,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
8.采样数量:按照中央卫生部颁发的《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食物中毒主要样品的采取,提出列于表中的数量供参考(见表2)。
9.样品检验:送检样品时,必须按照常规要求填写食物中毒送检单。写明中毒单位、中毒时间、采样时间、样品名称、样品编号、送检时间、送检要求、检验时间、报告时间等。
送检要求一栏,调查者及检验者都应按照《食物中毒调查常规》的要求进行填写和检验。其检验常规的具体要求如下。
(1)细菌学检验:①需氧培养:检查沙门氏菌、病原性大肠杆菌、变形杆菌、葡萄球菌、链球菌、蜡状芽胞杆菌、副溶血性弧菌,以及其它未知的致病菌等。
②厌氧培养:肉毒梭菌及产气荚膜梭菌等。
(2)真菌学检验:对产毒霉菌及其毒素的毒性进行鉴定。
上述细菌学和真菌学检验的具体操作,请按1985年中央卫生部颁布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的规定要求进行。
(3)化学检验:①根据调查者提供的检验项目,对可疑原因食品均先进行毒物的定性检验。
②对毒物定性阳性者作定量检验。
③对毒物定量检验后作毒力试验。
④如有意义时,可继续设计实验项目。
(二)妥善处理现场 当食物中毒的现场调查及样品采集都已完毕时,即可转入对中毒现场的处理。处理的主要事项有下述三个方面。
1.中毒的剩余食物(包括有毒的原料和半成品等):如是细菌食物中毒,剩余食物又未腐败变质,经高热彻底灭菌后仍可食用;如是耐热型细菌毒素或真菌毒素食物中毒,以及化学毒物中毒或病因物质不能判明的食物中毒等,其剩余食物及其难以净化的包装容器等,都应火化或深埋。
2.与中毒食物接触的用具和容器:凡能洗刷的均应以2%的碱水彻底洗刷一遍,然后用清水洗净、煮沸消毒后再用;不能煮或蒸的可用0.5%的漂白粉溶液浸泡5~10分钟,然后用清水洗净再用。
表2 食物中毒采样数量表
3.中毒现场的环境处理:首先应将患者的排泄物用20%的石灰乳或漂白粉溶液掺拌消毒,深埋;继而对室内外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并以0.5%的漂白粉溶液冲刷消毒地面;最后对室内空间再以3%乳酸喷雾或以食醋湿热熏蒸,进行一次全面净化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