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行政复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4页(225字)

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请求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审查原决定的一种行政补救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规定,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的内容包括维持、撤销或者纠正原决定。该复议程序是提起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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