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的特点

出处:按学科分类—医药、卫生 科学普及出版社《常见食物中毒防治手册》第4页(1009字)

(一)中毒的局限性 中毒者只能局限于某一地区,或某一单位,或某一住户;在某一时期,或某一天,或某一餐次,进食的某一批或几批食物,或某一种或几种食物的人群中;中毒者与所摄入的这一批或这一种原因食品绝对有关,未进食该食物者不会发病。

(二)暴发的条件性 由于原因食品的种类不同,因而构成中毒暴发的条件也不同。如细菌性食物中毒,则必须具备下述六个条件,才能导致中毒的暴发:

1.首先,直接入口的动物性食品,或淀粉、水分含量较高的植物性食品,受到致病菌或条件致病菌的重复污染。

2.在适宜于这些嗜温性病原菌生长繁殖的温度(18~40℃)条件下。

3.存放了一定时间(最少在3小时以上)。

4.病原菌在被污染的食品上生长繁殖,达到了中毒量(或是产毒菌株所产生的毒素达到了中毒量)。

5.食用这些已经是“有害食品”之前,未再次进行高温彻底灭菌或把毒素破坏。

6.食用量(摄入菌量或毒素量)较大或是超过耐受力。

(三)发病的集中性 急性食物中毒,特别是细菌性食物中毒,一般多由于摄入的“毒物”量较大,因而决定了其潜伏期必然较短,发病势必集中的特点。故中毒后的病人大多在这较短而又相近的时间里出现,并且迅速形成高峰,即大多在摄入原因食品后的2~24小时内发病。其发病时间的分布,大多象一条脊背露出水平面的,头大尾小,高峰在鱼头与鱼体的结合处,发病曲线沿脊背而下降,断于鱼尾,而无续发。

(四)症状的特殊性 由于病因物质的种类、性质、毒性、侵害器官、作用机制都不一样,所以其中毒的临床表现也各有不同的特点。因而一起食物中毒发生后,中毒者在主要临床经过上,必然会出现与其病因物质作用机制相符而与其它疾病截然不同的特殊临床症状。

(五)不具有传染性 中毒病人,对与原因食品无进食关系的健康人,不具有传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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