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的和现实的危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6页(249字)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的关于煽动性言论的一个标准。在1919年申克诉合众国一案中,大法官霍尔姆斯(O.w.Holmes)认为,使用文字的环境和性质,都涉及明确的和现实的危险,则国会有权制止引起实际祸害的言论。从而确立了“明确的和现实的危险”原则。这种原则带有明显的、浓厚的主观色彩,与自由心证原则一脉相承。在1957年那茨诉合众国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又作了新的解释,强调煽动性言论应是直接引起或即将产生非法行动,并且有引起和产生这种违法行动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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