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6页(289字)

根据学术成就或对国家和社会所做贡献决定授予的一种荣誉学位,这种学位的授予不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规定,对在科学事业和人类进步事业上做出卓越贡献的中、外科学家和着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拟定,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规定,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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