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6页(308字)

又称名单投票,即选民以政党为投票对象,就政党所提出的候选人名单而不是对候选人个人进行投票。是比例代表制运用的一种形式。包括强制名单投票和自由名单投票两种。前者是指选民只能就政党所提候选人名单投票,不能对不同政党名单中的候选人同时投票,也不能变更政党名单上候选人的排名顺序。法国、德国、捷克等国采用这种制度。这是典型的名单比例代表法。后者是指政党虽提出候选人名单,但选民并不受原名单限制,可以在名单之外投票。奥地利、瑞士、芬兰等国运用这一方法。名单比例代表法有利于使大选区下选民的投票相对集中,弥补比例代表制投票分散的不足。但这种制度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选民的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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