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拉克渔业捕捞禁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0页(284字)
伊拉克1976年《水生生物的管理、利用及其保护的第48号法令》第1条规定,下列活动应无条件禁止:(1)使用大量毁灭水生生物的捕捞方法,如毒药、炸药、化学物质和电能。水生生物是指在公共水域里生活并具有营养、商业或科学价值或可以被具有经济价值水生生物利用的动物或植物。(2)使用伤害卵和鱼苗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这种捕捞方法和渔具应由国家渔业公司规定并发布公告,在官方公报上发表。(3)向公共水域排放对水生生物有害的工厂和试验室废物、废水、化学物质和石油。(4)为了捕捞目的而改变流水路线。(5)使用完全阻断水流的某种渔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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