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15页(2348字)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本民族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自治机关职权有四个特点:①具有双重性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②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有不适合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报经该上级机关批准,可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③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地方自治机关享有大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自主权。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地方性法规一样,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但宪法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没有要求不能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相抵触,这说明,在法制体系中,前者的地位高于省、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④根据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自治权得到进一步具体化和明确。1982年《宪法》第三章第六节关于自治机关的规定中列举27项自治权,其中共有10项明确肯定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自主地”安排、管理、发展本地方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项建设事业和决定本地方重要事项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总结了实行区域自治30多年的经验,从第19条到第45条(共27条)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作了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在少数民族实行区域自治范围内享有如下广泛的自治权: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旗)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②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理案件和行使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法律文书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③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技经营管理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采取特殊措施,优待、鼓励各种专业人员参加民族自治地方建设工作。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要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可以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员中招收。自治州、自治县从农村和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须报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④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⑤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制定本地方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和计划;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地方经济发展特点合理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营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保护和建设草原和森林,组织和鼓励植树种草,禁止破坏草原和森林;根据法律规定和统一规划,对本地方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自主地安排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隶属于本地方的企业事业,利用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上调任务外的工农业产品和其他土特产品;依照国家规定,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对外经贸活动中,在外汇留成等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⑥自治机关有管理财政的自治权。自治地方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自治地方财政收入由自治机关安排使用;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依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多于财政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级财政,上缴数额可以几年不变;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按照国家规定,自治地方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自治机关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⑦自治机关根据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制定本地方教育规划、学校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育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开展扫盲工作、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举办民族师范、民族中专、民族职业学校和民族师院,培养少数民族专业人材;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中学;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在高年级或中学设汉文课程,以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发展民族形式、民族特点的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民族文化事业;收集、整理、翻译、出版民族书籍,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重要文化遗产;自主地决定科技发展规划、普及科技知识;决定医药卫生事业规划、发展现代医药和民族传统医药,加强地方病防治和妇幼卫生保健,改善卫生条件;开展民族传统体育,以增强体质。⑧积极开展同国内其他地方的教育、科技、文艺、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自治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可以和国外进行教育、科技、文艺、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依法制定管理流动人口办法和计划生育办法,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