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区木材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44页(341字)

1953年1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固定林权及木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为保证国家企业机关需用木材及省外民用木材供应,中南财委及湘、鄂、赣、粤、桂等5省,省财委应根据全国林业会议的决议,将大区及各省木材公司改组为大区及各省森林工业管理局,以在林区组织群众采伐,向木材所有者收购、收买青山,直接进行采伐及向木商间接收购、托购、联购的方式,完成木材采购任务,并负责管理林区木材运输、积材、制材及国家建设用材调拨、供应等任务,在业务上受上级森林工业管理局及各级财委的双重领导。关于民用材供应,除允许木商在省以内自由购销及部分经批准越省购销以外,仍由煤建负责。森林工业管理局应将不合国家需要规格的木材,通过煤建、合作社及木商进行销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