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1989年环保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479页(300字)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9年12月26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共6章47条。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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