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6页(327字)

美国内战后不同历史时期国会通过的有关保护公民权利、尤其是黑人公民平等权利的法律的总称。1866年3月通过的立法授予黑人以联邦公民权,同样的内容被写入第14条宪法修正案,从而推翻了最高法院1857年的一项判决。1875年国会通过了第2项民权法,禁止在公共场所采取种族歧视的措施,但几乎没有任何实际效力,并在1883年被最高法院宣布为违宪。新的民权立法开始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成立的“民权委员会”,然而,只是在1954年黑人民权运动爆发后,国会才又制定了1954年、1957年、1960年、1964年和1968年的民权法案,进一步规定在就学、选举、就业、住房和其他公共设施与服务等方面禁止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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