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国家公园用地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63页(280字)

加拿大《国家公园法》第1部分第1.6规定:(1)除了获此法令或法规批准外,公园内的公共土地不可被出让、占用或居住,任何人不可使用或占据公园土地。(2)下列情况议会主席可予以批准,即:对用作以下用途的公园土地的出售、租赁或其他处置方式:铁路或火车站用地;石油、天然气管道、油库、水库、泵站和装车场或其他与石油、天然气管道有关的设备用地;电话、电报或电子通讯线路,交换站,办公室,变电站或其他有关装置用地。(3)位于公园内部,且用于本条中所述用途的土地仍为公园的一部分,如果上述用途终止,这些土地应归还联邦政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