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纠纷处理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06页(968字)

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处理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司法部1990年4月19日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受理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受理民间纠纷,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申请应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对于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整解委员会调解。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①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②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③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处理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论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签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基层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超过15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基层人民政府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完结;特别复杂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终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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