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6页(389字)

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机关从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到作出复议决定之日止的最长的时间限制。法律、法规规定此种期限是很重要的,如果对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没有时间限制,复议机关就可能对案件久拖不决,难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提高行政效率。法律、法规对复议决定期限的确定,主要考虑以下的因素:①保证案件审理本身所需的时间;②有利于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保护;③有利于促进行政效率的提高,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耗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复议决定期限分为两类:①一般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②特殊期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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