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26页(358字)

复议参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或其他措施,保证相应复议决定得以执行的行为。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结果,代表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具有法定权威,一旦发生法律效力,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具有拘束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自动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依复议决定的不同分别处理: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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