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水权登记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1964页(299字)

1943年7月19日国民政府水利委员会公布施行《水权登记规则》。共16条。主要规定:(1)水权登记,应由县政府负责,但源流经过两县以上者,应由省政府负责;在两省以上者,应由行政院水利委员会负责。(2)水权人应按本规则办理申请登记;(3)登记机关按申请书到达先后为处理的顺序;在同一水源,有两人以上申请登记者,水权登记簿分号之下可立分户,申请人依《水利法》的规定,在领取水权状时,应缴纳水权状费国币1百元。依《水利法》规定,登记机关发给水权状时,应先送行政院水利委员会复验加印。水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给予抄录水权登记或声请阅览正本时,应依规定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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