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0页(1027字)

对侵权行为进行分类,便于在碰到特定的案件时,能够更快更好地判断出它的性质。对侵权行为的分类是多种多样的,本文试从侵权行为实施者的主观心理态度上,把侵权行为分为故意侵权行为和过失侵权行为。

1.故意侵权行为

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行为,不管实际损害是否存在,只要有侵害的故意意图存在,就构成故意侵权行为。

故意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即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的侵犯、对不动产权利的侵犯和对动产权利的侵犯。

(1)对人身自由及安全的权利的侵犯,是对他人人身的任何直接的和非法的干扰,是当然可以起诉的而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这种侵权行为包括恐吓、人身侵犯、非法监禁、诬告、诽谤;干扰私事、故意折磨他人使之精神受损等。

(2)对不动产权利的侵犯主要指对土地的非法侵犯,即未经土地所有人的同意而擅自进入或不离开他人的土地,直接地、非法地对土地占有进行干扰。这种干扰行为包括:进入或留在他人土地上,或用其投掷或堆放东西。“土地”则不仅指地面,还包括地上的附属物,其下的底土和其上的空间。

(3)对动产权的侵犯,是指直接干预别人占有财物的行为。它包括侵占、侵犯动产,过失以及其他对动产和动产上的利益造成损害的所有侵害行为。

2.过失侵权行为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过失侵权行为一定要有实际损害结果。

过失侵权行为可分为过失行为和非法妨害。过失行为的构成有三个必要条件,即行为人必须在法律上有一项注意义务;行为人必须违反了该项义务;该行为造成损害。非法妨害是指影响土地的侵害行为,是对土地占有者使用、享有土地的一种妨害。妨害根据对象的不同分为对公妨害和对私妨害,无论是对公妨害还是对私妨害,其对他人的侵犯都应是重大而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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