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妨害是一种侵权行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复旦大学出版社《香港法律实用全书》第256页(1080字)

非法妨害是一种影响土地的侵权行为,是对土地占有者使用、享有土地的妨害。和非法侵犯相比,非法妨害是间接的干预,其侵权行为的根据是行为具有损害结果,而且只有在实际损失或损害存在时,才能在诉讼中取胜。非法侵犯是直接的和积极的干预,其侵权行为的根据是不法行为,不管损失是否存在,都可以被起诉。

非法妨害有两种主要形式,即对私妨害和对公妨害。对私妨害源于普通法,对公妨害既源于普通法,又源于制定法。

(1)对私妨害。指妨害他人使用土地。行为人在地界外面采取某种行为从而引起损害的后果,这种损害可以是对土地本身,也可以对土地占有者的健康、舒适或方便造成影响。噪音、烟雾、臭味、灰尘、震动、对收音机接受系统的干扰等,都属于对私妨害行为。

构成对私妨害的因素有四点,即:①干扰,如某人在他人房边盖一个圈,整天发出难闻的味道,这种干扰就构成妨害;②非法,行为的不合法导致妨害的发生,如某人故意放啄食他人土地上的庄稼;③损害,有损害的证据是起诉的前提;④对土地的损害,虽然对私妨害中有对人的损害,但最终着眼点还是对土地的侵犯。

提起对私妨害的原告必须是土地所有者和实际占有土地的人,房客、家庭其他成员等都不能成为原告。被告则不仅仅包括直接妨害人,还包括出谋划策而未实际露面的人。

(2)对公妨害。指对公众的安全与舒适的干扰,如环境污染,腐烂食品的出售,或在路上挖沟设障等等。

未经合法授权的对公妨害是一种犯罪行为。私人不能就对公妨害进行控告,除非他能提出在公众普遍遭受影响的情况下,自己受到了某种具体的或特殊的损失的证据,如掉进了车道上的沟里,或者路上的障碍物阻塞了进入到他自己土地的通道。

对公妨害事例最多的是妨害交通,如乱搭铺篷一直伸展到人行道上和车道上,如果铺篷妨碍背后的店铺,店主可以提出诉讼。在莱昂斯桑斯公司诉古利费一案中(1914年),戏院门前每天排队买票的人很多,影响隔壁商店顾客的出入,该店以对公妨害使自己受了特别损失为由提起诉讼,从而得到了损害赔偿。

无论是对公妨害,还是对私妨害,其对他人权利的侵犯都是重大而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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